2017年10月18日,深圳市政府在《市政府公報》公布了關于《深圳市扶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市政府“不惜重金”吸引金融企業落戶深圳,在深圳新注冊總部最高獎勵5000萬元!購置辦公住房最高補貼5000萬元!
深圳重金吸引金融企業落戶
《若干措施》提出,深圳大力發展金融總部經濟,吸引金融機構在深設立法人總部。
——在深圳新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實收資本在2億元以下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在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給予8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在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達到10億元(含)的,給予2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實收資本超過10億元以上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億元增加100萬元的獎勵,單個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累計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新遷入深圳金融企業總部,由市政府參照其一次性獎勵標準,給予搬遷費用補貼,單個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與搬遷費用補貼合計不超過5000萬元。購置辦公住房最高補貼5000萬元。
《若干措施》提出,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需要購置或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市政府給予必要的資助
——在本市無自有辦公用房的金融企業總部,首次購置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1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10年內不得對外租售。對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其本部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注冊后5年內給予租房補貼,其中前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補貼,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15%給予補貼。
對金融機構的分類獎勵
《若干措施》對新設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分類進行獎勵。
商業銀行專營機構
——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或新遷入的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金融租賃公司
——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或新遷入的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3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3億元以下的,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租賃業務補貼以及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證券公司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自營業務、經紀業務、承銷保薦、另類投資等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基金管理公司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獨立銷售等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1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1億元以下、3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期貨公司
——經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等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專業子公司,以及基金業務外包服務等專業公司,實收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5000萬元以下、2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保險公司
——對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全國性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代理和保險銷售公司(含網絡銷售、電話銷售),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在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下、5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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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扶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扶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扶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金融辦反映。
為進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體系,吸引集聚優質金融資源,推動全市金融業可持續均衡發展,加快建設國際化金融創新中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堅持服務導向,優化金融政策環境
(一)充分發揮政府引導和推動作用。堅持服務導向,不斷優化金融政策環境,為金融機構和人才在深集聚發展創造良好條件。各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全力支持金融業改革創新發展,積極主動提供政策支持與服務。
(二)充分發揮深圳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的作用。深圳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作為向市政府金融決策提供咨詢意見的非常設性議事機構,由有關專家、學者組成,每屆任期3年。深圳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金融辦負責。
深圳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委員由市金融辦在征求各駐深金融監管部門、各行業協會意見的基礎上提名,報市政府審定后,以市政府名義聘任。
(三)充分發揮深圳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深圳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吸引優秀金融人才、引進金融企業、鼓勵和支持金融企業開展組織、產品、業務和模式創新等金融業發展事項。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市有關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升專項資金輻射帶動作用。
(四)充分發揮“金融創新獎和金融科技專項獎”的創新激勵作用。金融創新獎每年對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活動成果顯著的金融企業、金融監管機構及有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金融創新獎設一等獎5名,獎金各100萬元;二等獎10名,獎金各50萬元;三等獎15名,獎金各30萬元;優秀獎20名,獎金各15萬元;金融創新推進獎2名,獎金各100萬元,獎勵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創新,年度獎金總額控制在1950萬元以內;金融科技(Fintech)專項獎,重點獎勵在區塊鏈、數字貨幣、金融大數據運用等領域的優秀項目,年度獎勵額度控制在600萬元以內。
經評選,以上各類獎項數量可以缺額,不得突破。由市金融辦牽頭另行擬定金融創新獎和金融科技專項獎評選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五)充分發揮人才對金融業發展的智力支撐作用。加大金融人才引進、培育和支持力度,進一步優化金融人才發展環境。由市金融辦牽頭另行擬定金融人才專項支持政策,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六)充分發揮金融論壇凝聚共識、共商良策的平臺作用。支持在深圳舉辦有影響力的專業高端金融論壇,促進境內外金融企業深化交流合作,推動完善深港金融合作長效機制,引導金融服務國家戰略實施。
(七)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聚集行業資源、構建和維護市場秩序的作用。有關部門應加大對市各金融行業協會工作的支持力度,引導行業協會支持市各金融行業協會按規定參與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
(八)市相關部門應當簡化辦事程序,為金融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政府服務。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可享受大企業便利直通車和重大項目便利直通車服務。金融企業因業務需要,須出國及赴香港、澳門的,市公安、外事部門應為其提供便利;為金融企業向省公安廳申辦兩地車牌照提供支持和服務。
(九)各區(新區)要結合轄區金融發展實際,積極參與全市金融發展服務工作,在市金融辦指導下,逐步建立健全市區聯動工作機制和政策體系。
二、發展金融總部經濟,鼓勵金融總部企業做大做強
(十)大力發展金融總部經濟,吸引金融機構在深設立法人總部,不斷增強深圳金融業的集聚力和輻射力。
在深圳新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實收資本在2億元以下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在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給予8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在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達到10億元(含)的,給予2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實收資本超過10億元以上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億元增加100萬元的獎勵,單個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累計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新遷入深圳金融企業總部,由市政府參照其一次性獎勵標準,給予搬遷費用補貼,單個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與搬遷費用補貼合計不超過5000萬元。
(十一)鼓勵有條件的大型企業集團成立財務公司,提高資金運用效率和水平;支持金融企業、民間資本在深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為社區、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金融服務。
對在深圳新注冊設立的財務公司、村鎮銀行,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5億元以下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達到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十二)引導支持在深金融企業增強資本實力,提高市場競爭力、風險承擔能力和綜合經營水平。
在深圳注冊設立且已獲得一次性落戶獎勵的金融企業總部,其增資后累計實收資本達到高一級實收資本規模的,補足獎勵差額部分。
在深圳注冊設立且實收資本在40億元以上的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在實收資本達到金融監管規定的要求后,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實收資本金的,給予增資獎勵:實收資本金增加3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增加30億元以下、2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增加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增加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萬元。
(十三)支持有條件的金融企業跨地區并購和市場化重組,實現金融資源優化整合和外溢發展。
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并購重組深圳市外金融企業,且重組后的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深圳的,給予并購獎勵:并購交易額達到5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并購交易金額在50億元以下、3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并購交易金額在3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0萬元。
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總部并購重組深圳市外金融機構,且重組后的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深圳的,給予并購獎勵:并購交易額達到3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并購交易額在30億元以下、2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并購交易額在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并購交易額在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萬元。
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總部并購重組深圳市外金融機構,且重組后的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深圳的,給予并購獎勵:并購交易額達到5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并購交易額在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并購交易額在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萬元。
(十四)促進金融發展空間的合理布局,支持有條件的金融企業按規定申請購地建設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
申請購買金融重點產業用地條件參照市政府有關總部企業聯合或獨立建設總部大廈條件執行;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申請金融重點產業用地的,應符合在深圳已注冊設立且相對控股2家以上不同類型經營性金融企業總部、實收資本不低于50億元,其下屬企業形成地方財力連續3年每年合計不低于1億元等條件。
金融企業總部按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繳交地價款后,市政府參照金融企業所繳地價款(含配套費等)的30%,給予建設獎勵金。金融企業總部競得用地并得到建設獎勵金的,其建筑規模應與總部企業形成的地方財力貢獻相適應,總部大廈原則上以自用為主,不得以總部大廈為名實施房地產開發牟利行為。
(十五)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需要購置或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市政府給予必要的資助。
在本市無自有辦公用房的金融企業總部,首次購置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1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10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其本部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注冊后5年內給予租房補貼,其中前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補貼,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15%給予補貼。對入駐經市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金融企業總部,注冊后5年內給予租房補貼,其中前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50%給予補貼,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25%給予補貼。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按其實際租價為基準給予租房補貼。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中小金融企業總部辦公用房納入全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保障范疇,具體辦法參照《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深府辦〔2016〕3號)執行。
(十六)鼓勵金融企業開展綜合化經營,支持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集聚發展。
已在深圳注冊設立并相對控股2家以上不同類型,且經認定經營性金融企業總部,同時實收資本達到50億元的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其下屬企業形成地方財力累計達2億元的,經市政府批準,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形成地方財力每增加2億元,給予1000萬元追加獎勵,累計獎勵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已獲得上述一次性獎勵的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可參照金融機構總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十七)加快發展金融租賃業,支持金融租賃與先進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融合發展,助推實體經濟轉型升級
為我市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金融租賃公司,市政府根據其當年為我市企業提供融資總額(不含同業拆借,下同),給予融資總額1%的補貼。申請補貼的金融租賃公司當年累計為我市企業提供融資總額應不低于5000萬元。
對金融租賃公司當年購入我市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設備用于租賃業務的,市政府按照合同實際支付金額的1%給予補貼。
對金融租賃公司當年新購入船舶和飛機,市政府按照登記費100%給予補貼,單船或單機最高補貼額為10萬元。
同一金融租賃公司每年獲得的上述補貼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支持金融企業分支機構落戶布局,鼓勵精細化發展
(十八)支持金融企業在深設立分支機構,鼓勵小微企業比較密集的各區(新區)制定個性化支持政策,引導金融資源加大原特區外布局,助推特區一體化進程。
在深圳新注冊設立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在深圳新注冊設立的其他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市政府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3%給予一次性補貼。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其本部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注冊后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補貼。對入駐經市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注冊后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40%給予補貼。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按其實際租價為基準給予租房補貼。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經市政府批準,可參照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享受一次性落戶獎勵、租房補貼政策。
(十九)推動金融企業設立專營機構或專業子公司,發揮比較優勢,實現金融服務特色化、精細化、品牌化。
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或新遷入的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或新遷入的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3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3億元以下的,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租賃業務補貼以及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自營業務、經紀業務、承銷保薦、另類投資等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獨立銷售等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1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1億元以下、3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等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專業子公司,以及基金業務外包服務等專業公司,實收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5000萬元以下、2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同一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企業在深圳注冊設立多家專業子公司的,申請獲得相關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則上不超過3家。
(二十)積極發展保險經紀、公估、代理、銷售公司,推進我市保險市場專業化發展。
對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全國性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代理和保險銷售公司(含網絡銷售、電話銷售),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在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下、5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已在深圳注冊且符合上述條件的保險中介機構,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一級分支機構申請除一次性落戶獎勵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如擁有3家以上在深圳注冊的保險中介子公司,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申請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外其他相關支持政策。
四、規范發展新興金融業態,豐富金融市場層級
(二十一)積極引進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總部。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企業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股權投資企業;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本市依法依規投資或設立股權投資企業,開展直接投資業務;穩步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試點和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
在深圳市注冊設立,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下述(二十二)相關支持政策:
1.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及其運營的股權投資企業均在深圳注冊設立。
2.股權投資企業的實收資本(出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且出資僅限貨幣形式。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伙人)的出資額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股東(合伙人)人數應不超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東人數應不超過200人。
3.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受托管理且注冊在深圳的股權投資企業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二十二)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冊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按照其實繳注冊資本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實繳注冊資本達5億元的,獎勵500萬元;實繳注冊資本達15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實繳注冊資本達30億元的,獎勵1500萬元。
在深圳注冊設立、已獲得過一次性落戶獎勵且運營規范的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參照新注冊股權投資企業的獎勵標準,對其增資后累計實繳注冊資本達到高一級實收資本規模的,補足獎勵差額部分。
以合伙制形式設立、運營規范的股權投資企業,根據合伙企業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給予其委托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資產規模獎勵:實際募集資金達10億元的,獎勵500萬元;實際募集資金達到30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實際募集資金達到50億元的,獎勵1500萬元。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可按購房價格的1.5%給予一次性補貼,但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10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可參照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申請租房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符合條件的新注冊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按其企業形成地方財力之日起計算,前2年按照企業形成地方財力的100%給予獎勵,后3年按照企業形成地方財力的50%給予獎勵。
對于市政府重點引進的特大型股權投資企業,除享受上述股權投資政策外,實際管理規模200億元以上、500億元以下的,參照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執行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實際管理規模達500億元以上的,參照金融企業總部執行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企業在深圳注冊設立的直投類機構,參照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執行上述支持政策。
(二十三)積極穩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努力營造小額貸款行業良好發展環境。轄區小額貸款公司參照銀行類金融機構執行相應的財務核算、呆(壞)賬計提和風險撥備等制度;有關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商事登記、資產核銷、土地房產抵押及動產和其他權利質押等,按照金融機構性質給予同等待遇;設立3年以上且運營規范的小額貸款公司,實收資本在5億元(含)以上的,可參照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申請租房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二十四)引導各類交易場所規范有序發展,強化監督管理,避免脫實就虛和欺詐行為,推動大宗商品交易場所圍繞產業鏈為企業提供電子交易、現代物流、供應鏈融資等服務。對在深圳注冊設立3年以上、運營規范且資源集聚作用突出的交易場所,實收資本在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可參照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申請租房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五、培育引進創新型金融機構,完善配套金融支持體系
(二十五)支持有實力的金融企業在深布局開展金融創新試點,提高業務拓展能力。
對隸屬于大型金融企業總部且獨立運作、有利于提升本市金融創新能力的全國性產品研發中心、創新實驗室等,其研發的產品、服務在國內同業產生重大示范引領作用的,經市政府批準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新設或新遷入的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注冊資本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5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創新型網絡金融機構、電商機構、互聯網金融研發中心等,參照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享受本市相關政策。
對上年度企業形成地方財力達到2000萬元(含)以上的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在全國有重要影響、為豐富和完善深圳金融市場體系功能做出特殊貢獻的征信公司、資信評估(評級)公司、造幣公司、金融押運公司、金融媒體、保險配套服務等專業法人機構,經市政府批準,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或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申請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六、其他說明事項
(二十六)本措施所稱金融企業,包括金融企業總部、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金融企業設立的各類專業子公司(含商業銀行持牌專營機構)、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小額貸款公司、交易場所及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等其他創新型金融機構等。
本措施所稱金融企業總部,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深圳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保險組織等經營性金融企業,以及經核準或授權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本措施所稱大型金融企業總部,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上年度經認定的總資產在其分行業領域中排名前十位的銀行、證券、保險類經營性金融企業。
本措施所稱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是指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的深圳市級分行(分公司)。
本措施所稱商業銀行專營機構,是指商業銀行針對本行特定領域業務所設立的、有別于傳統分支行的機構,并具備以下特征:針對某一業務單元或服務對象設立;獨立面向社會公眾或交易對手開展經營活動;經總行授權,在人力資源管理、業務考核、經營資源調配、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等方面獨立于本行經營部門或當地分支行。商業銀行專營機構類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等。
本措施所稱股權投資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并以股權投資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受股權投資企業委托,以股權投資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措施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據《深圳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深府〔2011〕135號),在深圳市轄區內由企業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經濟組織依法出資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主要提供小額信貸服務的新型金融組織。
本措施所稱交易場所,是指依據《深圳市交易場所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深府〔2013〕64號)設立的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類交易的各類交易平臺機構。
本措施所稱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辦理網絡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等支付服務的非金融機構。
本措施所稱金融配套服務機構,是指符合本市服務外包企業條件,具有一定規模和行業影響,為金融企業信息技術運用、業務流程優化、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專業人才培訓和考核認證等提供外包服務,且金融外包服務收入占總營業收入70%以上的專業法人機構。
本措施所稱地方財力,是指金融企業在深圳市繳納的稅款入庫期內,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地方教育費附加、教育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文化事業建設費計入地方分成部分。
(二十七)金融企業享受用地建設獎勵金的,不再享受購房、租房補貼;金融企業享受購房補貼的,不再享受租房補貼。
(二十八)金融企業總部、金融企業設立的各類專業子公司(含商業銀行專營機構)、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交易場所申請一次性落戶獎勵和購地、購房補貼的,應承諾15年內不遷離深圳。提前搬遷的,按年度平均分攤追回剩余年度的獎勵、補貼、補助;提前搬遷后再回遷深圳的,3年內不得申請獎勵、補貼或其他資金資助。
(二十九)在深經濟貢獻(企業形成地方財力)排名前50位或全國金融行業經營業績(營業收入或凈利潤)排名前20位的金融企業,以及市政府希望重點引進或重點扶持的金融企業,可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優先產業用地、人才公寓、保障房、研發費用補貼等政策保障。
(三十)市金融辦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委、規劃國土委以及駐深金融監管部門等相關單位,應根據國家金融改革部署和深圳金融發展實際需要,適時調整金融政策的支持范圍、支持對象和支持標準等,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十一)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符合深圳市其他產業政策支持條件的,經市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可按其規定申請其他政策支持,但同類型優惠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三十二)本措施有關獎勵補貼支出根據市財政年度資金預算安排撥付。
(三十三)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到2021年12月31日止。本措施發布之前,仍適用《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實施細則》(深府〔2009〕6號)、《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實施細則補充規定》(深府〔2013〕12號)。本措施發布之后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為準。
福田中心區 深圳市市政府外觀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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