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稅務 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系列問答
2020年02月28日,廣東省人社廳、省醫保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印發《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20〕58號),為了便利用人單位及時了解掌握政策規定和系統操作,廣東稅務將陸續推出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系列問答。
01問:我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優惠政策有哪些?
根據我省出臺的《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和《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政策措施》,繳費方面的減免政策主要包括免、減、延、緩四大類。
第一是“免”。對中小微企業和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免收2020年2月至6月的養老、工傷、失業保險的單位繳費。
第二是“減”。對大型企業、各類社會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減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的養老、工傷、失業保險的單位繳費。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減半征收2月至6月的職工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
第三是“延”。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允許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辦補繳;補辦補繳社會保險費免收滯納金。
第四是“緩”。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緩繳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
02問:企業如何享受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
企業享受“免”“減”“延”優惠政策不需要申請。稅務部門對享受該三類階段性減免政策的企業,實行“免填單、免申請”。企業按照原有規定申報社會保險費,系統將自動按照減免政策給予優惠。
03問:按照2020年2月28日廣東省出臺的《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規定,我們企業符合減免政策,但是電子稅務局中2月申報金額還是原來的數據,請問是怎么回事?
根據我省出臺的實施意見,稅務機關正在調整系統。在系統未完成調整前,電子稅務局仍顯示用人單位原來申報的金額,建議用人單位暫不繳費。
系統調整期間,請用人單位仍按原來的做法申報社保費,但暫不繳納。系統調整后,稅務機關將通知用人單位繳費,用人單位無需再次進行申報,符合條件的可直接享受單位繳費部分減免。
附發布全文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20-02-2815:05:33
來源: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和《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
(一)適用對象。
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的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各類社會組織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為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對象(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按規定享受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以下簡稱“社保費”)減免政策。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不屬適用對象。
(二)企業類型劃分。
企業類型由社保費征收機構按照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確定的名單進行劃分。用人單位對企業類型劃分結果有異議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當地社保費征收機構提交2019年本單位的所屬行業、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和2019年12月份實際從業人數,由社保費征收機構進行確認,重新劃分企業類型,調整和確定減免社保費比例。
(三)實施時間和減免辦法。
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劃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單位繳費予以免征;大型企業及其他單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單位繳費減半征收。減免政策執行期為費款所屬期。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按國家規定享受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
(四)減免享受及業務申報。
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期間,各用人單位仍應依法向社保費征收機構申報繳費,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符合減免條件的單位,免填單、免申請,在申報繳費環節自動享受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2020年2月1日以來已繳納且符合減免政策的社保費免申請退回用人單位。
階段性減免政策期間,享受減免政策后仍無力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20〕24號)的規定延期繳納。受疫情影響生產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保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享受減免征收社保費政策的用人單位,其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也可延期繳納。延繳期間參保人應繳未繳的個人繳費金額,待其補繳到賬后計入個人賬戶并計算利息。
(五)待遇發放。
疫情期間參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項社保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正常發放。
1.養老保險待遇。職工個人繳費部分正常繳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各項待遇。職工個人繳費部分延繳的,對申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延繳前的繳費情況核發養老保險待遇,待延期繳費實際繳納到賬后視同正常繳費重新核定養老保險待遇并補發待遇差。用人單位可優先為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
2.工傷保險待遇。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且按規定減免或延期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職工在減免或延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3.失業保險待遇。職工在用人單位按規定減免或延繳失業保險費期間,符合相關條件要求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待遇,其延繳時間核定為繳費月數。
(六)基金保障。
按照保障發放、足額調撥的原則,加大省級統籌基金的調撥安排力度,對企業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缺口地市給予保障,確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各市要合理使用失業保險累計結余基金,彌補因減免和延期繳費政策實施出現的基金缺口,確保失業保險待遇和促進就業各項支出按時足額支付。
二、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
2020年2月至6月,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已實施階段性降費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按降費前費率的50%征收;未實施階段性降費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按現行費率的50%征收。減半征收期間,不同時執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的階段性降費政策。減半征收政策執行期間,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小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停止執行該政策。
(二)減半征收政策結束后繼續實施階段性降費政策。
減半征收政策結束后,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8〕114號)降費條件的統籌地區,可繼續執行階段性降費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原已實施階段性降費政策的統籌地區按原降費標準執行,未實施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降低0.5個百分點。
(三)實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延繳政策。
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繳納職工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用的,及時做好醫保信息系統調整,確保參保人享受當期待遇。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補繳人員個人權益不受影響。
三、管理服務
做好減免、延繳期間統計和參保人的個人權益記錄工作,加強數據監測,做好數據分析。督促參保單位按要求如實申報社保費,便于準確核定減免金額,防止參保單位虛報瞞報漏報,確保參保人待遇不受影響。推行社會保險公共服務事項“不見面”辦理,引導單位和個人通過網上辦理社保業務、查詢業務進度和結果,減少現場辦理;加強信息技術保障,優先處理因疫情防控需要的業務需求,及時調整業務信息系統,確保系統平穩運行。加強風險防控,適時開展稽核檢查,重點對企業通過拆分、新設等手段騙取減免資質等行為進行監控。
四、工作要求
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是黨中央、國務院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穩定就業的重大舉措,各地務必提高政治站位,強化大局意識,全面準確把握國家和省的減免和延繳政策,制訂本地區工作方案,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履職盡責,加強溝通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存在的問題,把好事辦好;要主動解讀政策,加強宣傳引導,充分發揮政策效應。各地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保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反映。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
來源:辦稅服務中心
粵人社發[2020]58號 2020.02.28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和《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
(一)適用對象。
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的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各類社會組織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為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對象(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按規定享受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以下簡稱“社保費”)減免政策。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不屬適用對象。
(二)企業類型劃分。
企業類型由社保費征收機構按照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確定的名單進行劃分。用人單位對企業類型劃分結果有異議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當地社保費征收機構提交2019年本單位的所屬行業、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和2019年12月份實際從業人數,由社保費征收機構進行確認,重新劃分企業類型,調整和確定減免社保費比例。
(三)實施時間和減免辦法。
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劃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單位繳費予以免征;大型企業及其他單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單位繳費減半征收。減免政策執行期為費款所屬期。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按國家規定享受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
(四)減免享受及業務申報。
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期間,各用人單位仍應依法向社保費征收機構申報繳費,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符合減免條件的單位,免填單、免申請,在申報繳費環節自動享受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2020年2月1日以來已繳納且符合減免政策的社保費免申請退回用人單位。
階段性減免政策期間,享受減免政策后仍無力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20〕24號)的規定延期繳納。受疫情影響生產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保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享受減免征收社保費政策的用人單位,其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也可延期繳納。延繳期間參保人應繳未繳的個人繳費金額,待其補繳到賬后計入個人賬戶并計算利息。
(五)待遇發放。
疫情期間參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項社保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正常發放。
1.養老保險待遇。職工個人繳費部分正常繳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各項待遇。職工個人繳費部分延繳的,對申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延繳前的繳費情況核發養老保險待遇,待延期繳費實際繳納到賬后視同正常繳費重新核定養老保險待遇并補發待遇差。用人單位可優先為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
2.工傷保險待遇。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且按規定減免或延期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職工在減免或延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3.失業保險待遇。職工在用人單位按規定減免或延繳失業保險費期間,符合相關條件要求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待遇,其延繳時間核定為繳費月數。
(六)基金保障。
按照保障發放、足額調撥的原則,加大省級統籌基金的調撥安排力度,對企業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缺口地市給予保障,確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各市要合理使用失業保險累計結余基金,彌補因減免和延期繳費政策實施出現的基金缺口,確保失業保險待遇和促進就業各項支出按時足額支付。
二、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
2020年2月至6月,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已實施階段性降費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按降費前費率的50%征收;未實施階段性降費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按現行費率的50%征收。減半征收期間,不同時執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的階段性降費政策。減半征收政策執行期間,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小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停止執行該政策。
(二)減半征收政策結束后繼續實施階段性降費政策。
減半征收政策結束后,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8〕114號)降費條件的統籌地區,可繼續執行階段性降費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原已實施階段性降費政策的統籌地區按原降費標準執行,未實施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降低0.5個百分點。
(三)實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延繳政策。
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繳納職工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用的,及時做好醫保信息系統調整,確保參保人享受當期待遇。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補繳人員個人權益不受影響。
三、管理服務
做好減免、延繳期間統計和參保人的個人權益記錄工作,加強數據監測,做好數據分析。督促參保單位按要求如實申報社保費,便于準確核定減免金額,防止參保單位虛報瞞報漏報,確保參保人待遇不受影響。推行社會保險公共服務事項“不見面”辦理,引導單位和個人通過網上辦理社保業務、查詢業務進度和結果,減少現場辦理;加強信息技術保障,優先處理因疫情防控需要的業務需求,及時調整業務信息系統,確保系統平穩運行。加強風險防控,適時開展稽核檢查,重點對企業通過拆分、新設等手段騙取減免資質等行為進行監控。
四、工作要求
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是黨中央、國務院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穩定就業的重大舉措,各地務必提高政治站位,強化大局意識,全面準確把握國家和省的減免和延繳政策,制訂本地區工作方案,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履職盡責,加強溝通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存在的問題,把好事辦好;要主動解讀政策,加強宣傳引導,充分發揮政策效應。各地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保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反映。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0〕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紓解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支持穩定和擴大就業,根據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三、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四、各省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確定減免企業對象,并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
五、要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企業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
六、各省級政府要切實承擔主體責任,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加快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確保年底前實現基金省級統收統支。2020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提高到4%,加大對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結合當地實際,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減免范圍和減免時限執行,規范和加強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臺其他減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據減免情況,合理調整2020年基金收入預算。
各省要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盡快兌現減免政策。各省印發的具體實施辦法于3月5日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溝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社會保險工作,確保企業社會保險費減免等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0年2月20日
標題: 國家醫保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
發文機關: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醫保發〔2020〕6號 來源:醫保局網站
主題分類: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公文種類:意見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21日 發布日期:2020年
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
醫保發〔20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根據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單位繳費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指導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二、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征;可支付月數小于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征的統籌地區,由各省指導統籌考慮安排。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各省要指導統籌地區持續完善經辦管理服務,確保待遇支付,實施減征和緩繳不能影響參保人享受當期待遇。參保單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義務,醫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個人權益不受影響。優化辦事流程,不增加參保單位事務性負擔。
四、各省要指導統籌地區切實加強基金管理,做好統計監測,跟蹤分析基金運行情況,采取切實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運行風險,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減征產生的統籌基金收支缺口由統籌地區自行解決。各省可根據減征情況,合理調整2020年基金預算。
五、已經實施階段性降低單位費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繼續執行,也可按照本指導意見精神指導統籌地區調整政策。已實施階段性降低職工醫保單位費率的統籌地區,不得同時執行減半征收措施。
各省要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分類指導統籌地區做好相關工作。決定實施減征政策的省,印發的具體實施方案于3月5日前報醫保局、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各級醫療保障、財政、稅務等部門要加強協同,切實履職,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的醫療保障各項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0年2月21日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醫療保障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做好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工作答記者問
2020-02-28 20:11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2020年2月21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醫療保障局就做好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具體工作及業務操作事項提出了要求,有關司局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有關部門對實施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提出具體工作要求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的部署,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研究提出了階段性減征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為了確保政策順利落地,做好減費征繳工作,各地政府主動履職盡責,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我們針對有關具體操作業務進行細化解釋,有助于各地把工作落實落細,讓參保單位實實在在享受改革紅利。
二、可否介紹一下各地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執行期限?
答: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有效支持企業復工復產,《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明確規定,實施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地區,政策執行的起始月份統一為2020年2月,不得延后,執行期限的合計月數不得超過5個月,具體終止月份按照各統籌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減征政策界定為費款所屬期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單位補繳減征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預繳減征政策終止后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均不屬于此次減征政策范圍。
三、有的參保單位2月份已經繳納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得知所在地區實施了階段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政策后,能否退還2月份多繳的單位費款?
答:在實施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地區,對于2020年2月已經征繳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相關部門將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費額,準確確定減征部分的金額。減征部分的金額,優先選擇直接退費。相關部門按程序依職權批量發起退費,無需繳費人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如參保單位愿意,也可沖抵以后月份的單位繳費。
我們明確要求,各地要加強部門協作,簡化辦理流程,提高辦理效率,縮短辦理時間,確保減征部分的費款及時退還到賬,并第一時間將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告知參保單位。
四、相關部門怎樣做好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業務辦理工作?
答:在實施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地區,參保單位如實向稅務或者醫保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基數、適用費率。相關部門將優化申報項目,提前做好信息系統準備,方便參保單位精準享受減征政策,嚴格按照扣除減征費款后的應繳費額進行繳費。
五、參保單位如何獲知本地區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具體措施和辦理流程?
答:各地應主動公開落實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文件,對各方關注的相關熱點問題進行解答。繳費人可以通過本地區醫保和稅務部門官方網站進行查詢,也可以通過本地醫保咨詢熱線或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相關問題,對繳費人在享受政策中遇到的問題、困難和訴求,相關部門將及時進行處理和反饋。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
稅總函〔2020〕33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統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醫保局、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以下簡稱《意見》)。為確保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政策(以下簡稱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有效落地,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動盡快制定本地具體實施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統稱“省稅務局”)要按照《通知》和《意見》要求,積極推動本省抓緊制定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按時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備。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的具體操作辦法,確保政策措施早落地、好操作。
二、扎實做好政策宣傳和輔導培訓工作
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分別在門戶網站開設“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專欄,集中發布相關政策、解讀和操作問答。各省稅務局要充分利用12366服務熱線以及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時解讀政策、講解操作、回答問題,確保繳費人對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應知盡知。要利用視頻會議、網絡辦公以及在線授課等方式,加強對稅務干部的業務培訓,確保一線稅務干部尤其是12366服務熱線的坐席人員、繳費窗口的操作人員能夠熟練掌握政策,優質高效為繳費人提供服務。
三、加快辦理2月份已征費款退(抵)工作
各省稅務局要對2020年2月份已經征收的社保費進行分類,確定應退(抵)的企業和金額。要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共同明確的處理原則,優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時為應該退費的參保單位依職權辦理退費,切實緩解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經營困難。對采取以2月份已繳費款沖抵以后月份應繳費款的參保單位,要明確沖抵流程和操作辦法,有序辦理費款沖抵業務。
四、依規從快辦理緩繳費款業務
各級稅務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緩繳社保費政策,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從快辦理緩繳相關業務。要嚴格落實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等政策要求,確保繳費人應享盡享。
五、抓緊完善信息系統和信息平臺功能
稅務總局將在近期完成社保費征管信息系統(標準版)的優化升級工作。各省稅務局要根據本省實施方案以及各類企業劃型名單,明確業務辦理規則,標識企業類型,盡快完成本地征管系統和信息平臺相關功能的完善、聯調測試以及部署上線工作。要及時做好各地網上繳費系統、繳費客戶端等相關系統功能升級工作,確保繳費人順暢辦理減免等業務,精準享受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要進一步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明確信息共享項目,及時將征收明細信息傳遞給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六、扎實細致做好減免費核算和收入分析工作
各省稅務局要根據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的特點,按照統一部署,按月、分戶做好減免費核算工作,及時反映政策成效。要根據政策影響情況,適時推動調整社保基金收入預算,為政策落實打好基礎。要加強月度收入與免、減、緩政策聯動分析,全面準確掌握社保費收入狀況。
七、切實加強領導壓實工作責任
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加強對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分管局領導牽頭、相關部門共同參加的工作專班,統籌抓好政策落實。要將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落實情況和退(抵)費辦理情況納入績效考評,加大督查督辦力度,嚴肅工作紀律,層層壓實責任,確保各項工作落實落細。各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落實情況、取得成效及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問題或重大事項,要及時向稅務總局(社會保險費司)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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